國立屏東大學特殊教育中心特殊教育評量工具管理及借用要點
93.10.29 特殊教育學系九十三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
107.07.26 特殊教育中心特教諮詢委員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本校特殊教育中心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特殊教育評量工具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特殊教育評量工具提供借用對象如下:
(一)本校教師為教學研究之需求,本校學生因課程需求或研究論文得借用。
(二)輔導區縣市心評人員與教師
(三)經管理單位認可之具有施測資格人員
三、評量工具之管理及借用
(一)借用人應填寫申請表,填明欲借用之評量工具名稱、題本及指導手冊數量、紀錄紙份數、借用日期、借用人員班級、姓名及聯絡
電話;紀錄紙等消耗品應由使用者自行付費。
(二)各評量工具借用期限,每次以不超過兩週為原則,必要時得辦理續借一次,歸還時須至本中心辦理續借事宜。
(三)研究生因論文研究需借用評量工具時,須經由指導教授簽名,借用期限悉依等級規範之上限,限期歸還。
(四)校內學生借用評量工具時,須由任課教授簽名,於預定借用日期七天前填具申請表送到本中心申請。
(五)校外單位須借用評量工具時,應於預定借用日期七天前來文,並檢附借用單位(使用者)之相關證明文件(如研習證書、相關課程修
習學分證明書等)。
(六)使用者應妥善保管借用之評量工具,並按時歸還,若逾期歸還,使用者將在三個月內不得再借用任何評量工具;若遺失或損壞,
應即與本中心聯繫,將損壞原件送還,遺失損壞之評量工具,須照價加倍賠償。
四、測驗工具之等級規範
(一)一般:評量人員資格不受限制,但須根據指導手冊之規定施測。
(二)限借:評量人員需參加該項評量工具研習,或領有該評量工具之施測資格或相關研習證明(照)。
五、借用及施測人員應嚴格遵守下列事項
(一)評量工具之內容應嚴加保密,絕對不可複製;亦不得於施測時間之外,對任何人展示或口述答案紙或紀錄紙。
(二)評量工具之使用,不得轉借。
(三)施測時應嚴守測驗指導手冊之規定,並使用規定之答案紙或紀錄紙進行施測。
(四)施測後之答案紙須自行銷毀或繳回本中心銷毀;如需存檔,應遵循個資保密原則。
六、本要點未盡事宜,得由中心主任處理或邀集特教諮詢委員商議之。
七、本要點經特教諮詢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